可以养外家狗吗?
我倒是觉得这个提问有点主观了,因为无论是我们这里的民风(就是那种大杂院)还是我爸妈那一代人自己买的房子,绝大多数都是把狗放养的吧。 不过可能现在时代变了,人都住在高楼里,而且更讲究卫生了,所以题主才会有这样的疑问。
其实,如果真要养外家的狗也可以,但前提条件是你要非常非常喜欢它!这样在后面你带它回家的过程中,不管遇到什么事,你都不会放弃它。因为一旦你放弃了它,那么也就意味着你的家庭也放弃了它;反之亦然,如果你真的非常爱你的家人,也不会抛弃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。这是相互的。 最后,祝你早日拥有自己的爱犬。
管理严格的收容犬只场所,可以寄养外来犬
《北京动物防疫条例 (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第八条规定,犬只和猫的收容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,兽医部门应当对收容犬只、猫进行健康检查。经检查合格的,收容场所应当予以免疫、留检;检查不合格的,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。收容场所可以对弃养的犬只、猫进行领养。领养的具体办法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部门制定。
收容场所应当加强管理,收容的动物不得用于经营活动。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农村部门在征求公安机关意见后另行制定。记者注意到,具体管理办法应包括寄养外来流浪猫狗如何实行管理规定。
个人饲养犬只,需要满足这些条件,不能养烈性犬
第十九条提出,本市重点管理区实行饲养犬只登记制度。在重点管理区内,每户居民限养一只犬。不得饲养烈性犬。烈性犬的范围由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。
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登记,并应当满足下列条件:(一)有合法身份证明;(二)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(三)有独立户室;(四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在重点管理区,个人养犬的,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,管理服务费包含狂犬病免疫费用。合同期内犬只发生变更流转的,可以申请变更登记,免除管理服务费。个人放弃饲养犬只且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,以及因不符合重点管理区养犬条件而放弃饲养的,可以申请收养犬只。